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4046 证券简称:金锐同创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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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为<监事会制度>,并对其内容一并修订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及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外,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相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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