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4046 证券简称:金锐同创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其中包括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股东会制度》,其内容也根据《公司章程》一并修订。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20000】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三)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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