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第(006)号
致: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要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
2.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称“信息披露平台”)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202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10:00-12:00 在深圳市
龙岗区坪地街道国际低碳城汇桥路 2 号 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江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
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 日
15:00—2025 年 9 月 10 日 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7,285,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4%。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285,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94%。
本所律师查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
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5 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会通知的以下议案:
1、《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 1-6 月份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5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及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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