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4016 证券简称:易二零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须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的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报总经理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除合并报表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可能或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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