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1:30:12 股吧网页版
特瑞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5-097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法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任职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
管机构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监管机构关于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股东、董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

(六)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五)负责组织董事、高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