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4012 证券简称:浦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公司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境外投资还应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公司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证券投资;
(四)风险投资;
(五)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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