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4012 证券简称:浦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外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决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六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十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议事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包括下列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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