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4012 证券简称:浦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本规则第六条和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还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