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4010 证券简称:亚兴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或列席股
东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如需)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七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