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4005 证券简称:松湖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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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保障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公司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公司;
(三)公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
派出人员”)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子公司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并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进行专业指导、管理与监督。
子公司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子公司的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的股东会、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子公司实施管理。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七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相应责任;
(二)忠实、勤勉地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投资权益;
(三)确保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在子公司得到贯彻执行;(四)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关工作;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考核与监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应按程序予以更换。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购买或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母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母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数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定义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必须根据该事项所达到的标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母公司内部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后,方可依据子公司自身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审批权限与标准,应遵照《公司章程》以下条款执行:
(一)由母公司总经理审议的事项,执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由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执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三)由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执行《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事先经过母公司批准。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母公司内部的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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