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4005 证券简称:松湖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回避制度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如下:
(一)由总经理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但未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三)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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