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凯威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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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3、22A、23A、24A、25A、26A.F,ChinaTravelService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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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威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李金泓先生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作为本次收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收购而编制的《广东凯威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第 5 号准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出
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凯威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23 日,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下发《关于广东凯威存储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挂牌公司、收购人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前述法律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第 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1. 关于收购目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2025 年公司主营业务由检测、认证、计量校准服务变更为存储产品的研发、测试、生产、销售,公司名称由“凯威检测”变更为“凯威存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收购人通过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公司 5,475,200 股股份,占比 35.16%。
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原因背景、目的,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提前进入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说明主营业务变更的原因,是否为收购条件之一,收购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请收购人说明收购后资产注入计划及后续资本市场运作安排。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原因背景、目的,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提前进入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一)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原因背景、目的
本次收购前,公司原有检测业务基本停止,股东已在积极整合资源,推进公司业务转型,最终将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确定为公司新的主营业务方向。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原因背景、目的为收购人认可公司新业务发展方向,看好公司的投资价值。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取得股东回报。
收购人已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原因背景、目的。
(二)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提前进入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提前进入公司的背景原因为公司原股东罗桂林因个人原因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经与罗桂林沟通后,收购人有意愿投资,遂买入公司股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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