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无锡博伊特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荷塘路 2 号荷塘苑 8,(经营场地: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锦惠路 15-2 号)邮政编码:21417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27.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
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 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把公司建成组织管理科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市场 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 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设备、工业电气化控制设备、环
保设备、涂装设备、化工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环 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机械设备的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 和技术除外)。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锦惠路 15-2 号:化工专用设备、环保专 用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500 万股,各发起人持
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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