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0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3961 证券简称:通发股份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0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金宝、于大伟、毕广德、常丽梅、陈桂茹、董成义、侯昌强、李晓梅、刘建新、吴敬晓、郑国宏、左海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剑、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普大、邱荣华、宋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桂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声称李金宝作为全体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签署《通辽市通发文化传
公告编号:2020-017
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三被告收购其持有的通发股份 100%的股份,被告已收购了 70.25%的股份,现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收购其持有的通发股份 29.75%的股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收购其持有的通发股份 29.75%的股权及逾期利息。原告声称李金宝作为全体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签署《通辽市通发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三被告收购其持有的通发股份 100%的股份,被告已收购了 70.25%的股份,现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收购其持有的通发股份 29.75%的股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答辩称:李金宝等人起诉所依据的仅是框架协议,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同,交易时间、数量、款项都不确定,没有可履行性。通发公司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案合同没有成立,股份转让必须在股转系统进行转让,双方应签订符合该规则的合同。被告不购买涉案股份是法律允许的,邱荣华现没有进行新三板交易的能力。
宋冲答辩称:同意邱荣华的答辩意见。
刘普大未进行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六)案件进展情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一审审理完毕。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7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05 民初 84340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刘普大、邱荣华、宋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金宝、于大伟、
笔广德、常丽梅、陈桂茹、董成义、侯昌强、李晓梅、刘建新、吴敬晓、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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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宏、左海涛转让款七百七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刘普大、邱荣华、宋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金宝、于大伟、
笔广德、常丽梅、陈桂茹、董成义、侯昌强、李晓梅、刘建新、吴敬晓、郑
国宏、左海涛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七年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以三百三十一万五千元为基
数,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七百七十三万五千
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李金宝、于大伟、笔广德、常丽梅、陈桂茹、董成义、侯昌强、李
晓梅、刘建新、吴敬晓、郑国宏、左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告刘普大、邱荣华、宋冲已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系公司股东之间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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