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9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优机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者两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 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 多位候选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
则中所称“非独立董事”特指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方法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
议的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为该股东累积表决权数(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六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开进行。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
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七条 投票方式
1.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
2. 每位股东所投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数,所投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 若某位股东所投的表决权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数,或
者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的该项表决无效,该股东所投表决权数视为弃权。
4. 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累积表决权数,该
表决权数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表决权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
人的所获表决权数目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候选人以其所得表决权总数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所得表决权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所得表决权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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