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3930 证券简称:通海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通海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通海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通海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告、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并报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由
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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