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33928 证券简称:火谷网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2 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知股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者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公司应明确参会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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