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3923 证券简称:华辰净化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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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
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
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三)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满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只能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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