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33908 证券简称:ST 比科斯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名。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及董事长
第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披露,以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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