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国新证券
关于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新证券作为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其他(股票转让将被股转系统实施风险 是
警示)
2 生产经营 重大亏损或损失 是
3 其他 其他(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无 是
保留审计意见)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280,263.11 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3,039,158.34 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4.2.8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其股票转让实施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2、公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 11,033,043.52
元 , 且 近 五 年 内 扣 除 非 经 常性损益后连续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累计
141,515,257.54 元。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比科斯”)2023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12991 号)和关于《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24]0011002102 号):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因比科斯公司连续多年经营性亏损,数额较大,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4.2.8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其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其股票转让实施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针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出具了专项说明,同时公司监事会就董事会作出的说明发表意见,公司将就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采取应对措施。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相关风险事项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经营。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12991 号);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24]0011002102 号)。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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