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特字[2024]001100210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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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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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具 非 标 准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特字[2024]0011002102 号
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比科斯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12991 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比科斯公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11,033,043.52 元,且近五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连续发生重大经
营性亏损累计 141,515,257.54 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资产为负 3,039,158.34。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比科斯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大华特字[2024]0011002102 号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因比科斯公司连续多年经营性亏损,数额较大, 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比科斯公司在财务报表附 注三(二)对相关状况和改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我们认为,比科 斯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一事项对财务报表使 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对比科斯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报表出具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龚晨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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