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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5:41:50 股吧网页版
一森股份: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河北一森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河北一森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目 录

页次

一、专项 说明 1-2

委托单位 :河北一森林 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审计单位 :利安达会计 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 :(010) 85886680

传真号码 :(010) 85886690

网真号 址:http://www.Reanda.com

关于河北一森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专字【2025】第 0226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河北一森林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森股
份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
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
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审字【2025】0585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五、3 预付款项”所述,
一森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河北玖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4 月预付给河北一森众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00 万元,合同约定用于采购酸枣苗,并要求于 2024年 6 月 1 日前交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公司未供货未退款,我们无法取得合理的证据判断该笔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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