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主办券商”)作为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源”、“公司”)的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的要求,对鑫浩源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 关于公司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
鑫浩源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等议案,该议案已于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
《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方式为要约回购方式,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价格 2.00 元/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2,500,000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0 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高于 3.62%。
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于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中披露了本次终止回购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公司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鑫浩源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关于公司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公司结合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需要相应的流动资金支持。为优化运营资金配置,防范可能出现的流动资金风险,经审慎考虑,公司拟终止此次股份回购计划。
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回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目前,公司尚未开始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因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变化终止本次股份回购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鑫浩源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关于公司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是否损害挂牌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鑫浩源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了《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尚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鑫浩源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等因素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鑫浩源终止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意见》之盖章页)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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