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863 证券简称:道盾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九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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