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宋红畅、刘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开发布《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共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117.015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95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相关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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