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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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第一届委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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