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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5:49:45 股吧网页版
天波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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