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
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
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
目。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
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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