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3821 证券简称:浦江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 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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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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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人承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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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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