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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6:24:18 股吧网页版
ST威克曼: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3818 证券简称:ST 威克曼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应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

公告编号:2025-033

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除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任何担保;

5、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审查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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