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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6:53:0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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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3
当事人: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贵之步),住所地:
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 9 号第 B2、 B3 栋 12 层 1212 房。
郑靖, 女, 1971 年 8 月出生,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ST 贵之步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5 年 12 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靖与广州楚彬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彬投资”)签署《股份代持
协议》,约定楚彬投资出资 4131 万元,持有挂牌公司 688.50 万
股, 由郑靖代为持有; 2016 年 1 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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婧与广州市云正投资管理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云正投
资”) 签署《股份代持协议》,约定云正投资出资 1168.30 万元,
持有挂牌公司 194.72 万股, 由郑靖代为持有。 上述行为实质构
成股权代持,导致挂牌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 ST 贵之步知悉上
述行为, 已于 2019 年 5 月 9 日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 贵之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
下简称“ 《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郑靖对 ST 贵之步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贵之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郑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和《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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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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