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公告编号:2018-087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贵之步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晶、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晶、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乐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郝炜宏、李志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之步”或“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了《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编号:2017-025)。并于2017年11月22日披露了《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87
2017-065)。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审案件受理费722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269元,依法由杨乐乐承担。
3、本案上诉费用由杨乐乐承担。
二、诉讼依据:
1、一审法院在中止诉讼的原因并未消除且未履行继续诉讼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2、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终782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经济纠纷案件,本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69元,由郑靖、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18-087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湘01民终7829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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