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证券代码:833786 证券简称:超纯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有
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参与制定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1、公司发生的交易(其含义与《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一条所指“交易”相同,对外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2、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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