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3772 证券简称:天蓝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总经理”调整为“经理”;
(3)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5)所有“关联人”调整为 “关联方”;
(6)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7)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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