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3772 证券简称:天蓝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25-040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5-040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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