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3772 证券简称:天蓝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
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2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1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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