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3772 证券简称:天蓝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
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如投资兴办经营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二)上述权限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批准。
(三)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和各子公司均可以提出书面对外投资建议或提供投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分析和论证;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管理层初审;
(三)在初审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
(四)按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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