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3772 证券简称:天蓝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及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人,副经理等若干人。由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构
成公司经理工作班子。经理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公司的经理必须专职,经理及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经理及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及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九条 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 2 个月向董事
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 2 个月向经理提交辞职报
告,由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经理离任可以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及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 1 名副经理代行部分
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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