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0:57:38 股吧网页版
天蓝环保: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3772 证券简称:天蓝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3 年以上从事金融、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法律或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监管机构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为兼职职位,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布,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以及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联系,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相关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报告,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的问询;

(六)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七)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并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务;

(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培训,并为其了解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提供意见和协助;

(十一)在知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