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6
问题 6 其他问题(1)刘吉辉与发行人共同投资...... 6
问题 6 其他问题(5)关于资金流水...... 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1F20231530-22 号
致: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下发《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实、补充披露、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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