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6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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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61 号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后附的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进行了审核。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等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61 号
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披露信息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等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蔺自立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语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61 号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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