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3717 证券简称:华彦邦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议案还需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关联交易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三)不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
(四)分级决策批准原则;
(五)利害关系人表决权回避原则;
(六)充分及时披露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挂牌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挂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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