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26 15:34:48 股吧网页版
立德电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26


公告编号:2026-017

证券代码:833713 证券简称:立德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以上;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取得公司控制权,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并拟在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

公告编号:2026-017

发生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的,收购人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是否要求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且应当对同种股票的股东给予同等价格条件。

收购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财务顾问,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通知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就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书面建议,并根据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限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协助。

以协议方式进行收购的,自收购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且未经股东会审议的资产处置、业务调整、对外担保、贷款等重大事项。

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财务顾问连带责任担保等履约保障措施,确保其具备按照要约条件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因公司发行新股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动超过本章程规定比例的,或者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继承、法院判决等情形导致股东取得公司控制权或者持股超过本章程规定比例的,收购人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不适用本章程关于全面要约收购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6-017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及之后所有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