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3711 证券简称:卓易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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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 1 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任职条件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和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督促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有
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
商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四)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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