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3711 证券简称:卓易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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