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33682 证券简称:福特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董事会、股东会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相应的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或绝对金额不高于 300 万元。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
公司进行的投资项目属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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