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33682 证券简称:福特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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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及《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了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三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
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审批。经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
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
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八条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
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
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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