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3682 证券简称:福特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罗建峰、陆晖与被告黄恒标、福州华旭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议案,福
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被告黄恒标向沙县区人民
法院申请追加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罗建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陆晖
公告编号:2025-02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最近 12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恒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州华旭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黄恒标向原
告借款 4000 万元,借款款项汇至被告指定账户,借款期限自实际到账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24%;被告二福州华旭光电有限公司为前述借
款提供质押担保,以其名下所持有的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质押,若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对股票进行处置。
被告二已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借款之担保事
宜。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指定账户合计
转入 4100 万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本息款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41,000,000 元以及利息 36,745,884.93
元(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26 日,其中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按合同约定年利率
公告编号:2025-027
24%计利息,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1
年期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利息);
请求判令被告二以所持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以其拍卖、变卖价款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担保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无
(二)二审情况
无
(三)再审情况
无
(四)执行情况
无
(五)其他进展
本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为本次诉讼的第三人,不涉及原告向本公司主张要求承担责任,对公司财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鉴于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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