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6:04:51 股吧网页版
中创洁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3672 证券简称:中创洁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者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