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3672 证券简称:中创洁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董事会有权对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发生的小于 500 万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除股东会和总经理审批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者等,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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